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157-16地號位 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同街31-2號建物東南方約120公尺處,157-3地號位 於上開建物東方約120公尺處,兩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 物。」。157-1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暫未編定。157-3地 號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 外國人。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月2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01573號函稱「157 -3地號屬
2.
基府工建字第00125號建造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截至目 前為止尚未辦理開工,按建築法第54條規定,該建造執照已失其效力。」。惟 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
6.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