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1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彭○生之子在場,屋內有水有 電,傢俱齊全,天花板及牆壁均有泛黃情形,後陽台天花板部分有水泥塊掉落及鋼筋裸露之情 形,有增建。據第三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彭○生及其母親、子女居住使用,債 務人已多年未曾聯繫且不知去向。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 定後不點交。
3.
建號4455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794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