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經第三人開門入 內, 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中,久未遇債務人。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天然氣,屋內家具擺設齊全。牆壁有漏水及些許壁 癌。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4.
本院另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鎖匠、鑑價人員、員警導往執行。經開鎖入 內,屋內家具擺設齊全,有水電。在場鑑價人員稱,系爭建物無增改建情事。
5.
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建物為本國式4層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4 6.5年,學校及市場接近性中等。」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建物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572建號建物之共有人 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 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一併承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