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轄區員警、鑑價人員實地履勘結果,債務人哥哥王嘉 慶在場稱,係自107年3月起無償使用該建物,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分管停車位,無增改建, 部分房間及客廳陽台之牆壁有滲水情形及油漆剝落情形。另靠近廚房之走道及天花板有滲水情 形。因佔用人無法提供無償使用該建物之相關證明,經本院定期訊問亦不到場,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王嘉慶稱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清楚,無地震受創及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 情事,有嚴重漏水。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 府函覆,該建物非目前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 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報,系統及紀 錄無非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925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