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2.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萬元。 3.向吳昆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萬元。
3.
民國115年1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像及祖先牌位,牆面 及天花板均有泛黃之情形,其中一房間之牆面油漆剝落情形嚴重。據債務人稱本件執的現由其 居住使用;另經警員查報,本件執的現由債務人及第三人張○宏共同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