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後方約100米處,為雜木林之山坡地且無路可達。」等 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北方約10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無 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4.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