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權與本件債權人,上 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後方約100米處, 為雜木林之山坡地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 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北方約10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 利性均稍差。」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