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位於32巷巷底旁之雜 木林,393-1地號位於32巷36號至51號、34巷33號至51號之建物基地,部分為34巷巷道。393-2 地號位於32巷、36巷、38巷之巷道。393-3地號位於32巷、38巷之巷口交接處之畸零空地。393-4地號位於36巷33號至51號建物之基地。421地號、421-1地號均位於36巷51號建物之部分基地及 旁側之草地、車棚。424地號位於32巷旁之雜木林。」。又查封160建號時,第三人陳○?在場 稱:「係其承租使用,自108年10月至109年10月租期屆滿後,又續租1年自109年10月至110年10 月,該次租期屆滿後未續訂書面契約,改以口頭約定續租至今。」。160建號頂樓有增建,有室 內螺旋鐵梯互通,頂樓係供房間及神明廳使用,頂樓亦包含於承租範圍。
3.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沒有輻射屋 紀錄。訪查鄰居住戶,據稱未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 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該局無 法確知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 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故系封建物是否確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 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 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 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 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 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922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9.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34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67萬元、 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元、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5萬元,拍定後抵押 權登記均塗銷。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