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基隆市農會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840,000元。 2.向連家漢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元。
2.
民國114年3月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 電,室內髒亂,並堆置有大量雜物,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嚴重,且有滲、漏水痕跡,有增建。 據債權人查報,經查訪鄰居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之弟弟使用,但未見其在現場。另經警員 查報,經查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3.
建號4456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1067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