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基隆市農會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840,000元。 2.向連家漢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元。
3.
民國114年3月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 電,室內髒亂,並堆置有大量雜物,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嚴重,且有滲、漏水痕跡,有增建。 據債權人查報,經查訪鄰居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之弟弟使用,但未見其在現場。另經警員 查報,經查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4.
建號4456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