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地政人員至現 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房屋現由其與家人自住,無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另地政人員指界稱880 -1地號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263巷12弄2號前方轉角處之道路。另於114年7月25日履勘 時,地政人員稱系封房屋增建為前後陽台(即暫編4457建號),依114年4月14日基府都使參字 第1140218565號函略稱:目前尚無建物違章建築核定拆除紀錄。
3.
系封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債務人稱無上開 情事,依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880地號使用分區屬住宅區(住
4.
、880-1地號使用分 區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911建號屋齡45年,建物外觀略差,無車位,經查詢網路及現場 勘察結果亦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語。本院並無從確保債務人陳 述之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 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 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445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 (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 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 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 (應買、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