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2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3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3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蔡○○。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 現場由債務人之親屬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並擺有家具,並擺有大量衣物、貨物等,有其等居住使用中。另屋內有室內電梯,為房屋所有權人自行保養使,無分管停車位,停車位為一樓前方空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