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拍賣土地上有3間建物坐落,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案查封時,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之客廳與非本案拍賣之建物相 通。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 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 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 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 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 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8.
6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9.
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