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556-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556-4現為道路、其餘土地上有第三人 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全部 土地一併承買,不得異議。
3.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