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59地號土地位於普陀淨苑(溪東路233巷47弄2號)東北方約550公尺處,上為雜木林地;1158地號土地位於普陀淨苑東北方約600公尺處,上為雜木林地;935地號土地位於溪東路371巷4弄1號建物後方約40公尺處;937地號土地位於935地號土地中;925地號土地位於溪東路371巷4弄1號建物後方約10公尺處,上為雜木林。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3.
115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93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六、
4.
1159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