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係仁心路、博愛 路6號後方之山坡雜林地。另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具狀陳報,標 的一側位於附近民房離地約1.5公尺至2公尺處,土地除雜樹林外,另有附近居 民雜物及棚架,且土壤內有建築廢棄物,標的一側與軍方土地相鄰。據民國112 年11月15日之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不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