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24日勘測時,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屋外散落一堆信件,已斷水斷電,屋內空無一 物,佈滿灰塵,牆壁有壁癌,顯無人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標的建物已空屋多年,無 人居住。又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上開建物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