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查封時,房屋有增建,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係債務人自 住使用。嗣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並稱 標的物無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