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查封時,該屋牆壁有壁癌。據債務人陳慧玲在場稱,該 屋目前為伊自住,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一樓有漏水。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具狀陳 報,除債務人陳慧玲現正居住使用拍賣標的之外,包含伊在內之其他四人皆早已搬離,並無占 有使用之狀況。又據鄰地87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方○隆具狀陳報,當初是父親留下來之路地,供 通行使用,無繳納稅金,無租賃於任何人使用,伊不認識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鄰地874地號土 地之另所有權人方○輝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具狀陳報,874地號與拍賣標的無租賃關係。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 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8.
1567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上開建物尚有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874地號。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 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