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8月27日執行期日,24建號建物承租人為黃○○其與房東即共有人吳順福使用2 4建號建物整棟及23建號建物1樓,承租人稱24建號建物會漏水等語,經入內檢視24建號建 物2樓天花板有塌陷,屋內有多處壁癌,23及2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債權人於113年9月16日 陳報23及24建號建物租賃契約影本,出租人為共有人吳順福,承租人為吳○○,租賃期間 自113年2月1日至118年1月31日,租金未載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2.
57及58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 據測量成果圖指出,57建號建物其中約2.4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萬豐段897地號),占用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3.
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