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1157地號土地因土地界址重測爭議,僅得以同段258之3地號土地 相對位置指界,1157地號土地上應有建物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皆 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至於旁邊空地是否屬1157地號土地範圍不明,無從 得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 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相關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地政 機關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界址爭議或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