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56─14地號土地為道路、雜林及一墓地,456─17地號土地為雜林。
3.
456─17地號土地主要為雜木林,部分作巷道使用,部分坐落墳墓。
4.
113年11月20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土地為雜木林,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故無法確認地上物之使用權源。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