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94建號);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侄子居住使用,建物有壁癌。
3.
636地號土地相連,地上建物為二層樓透天建物(頂樓加蓋)。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債務人114年4月29日具狀聲明在場第三人係受其委託暫時管理拍賣標的,如經拍定,第三人願無條件搬離,故拍定後點交;惟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7.
本件暫編3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