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108 地號現況為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依據債務人114年4月14日具狀陳報:上 揭3筆土地與道路不相通。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 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院於113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5.
1106地號現況為雜林,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依據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具狀陳報:上揭土地其中
6.
1104 地號毗鄰道路。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 際範圍。
8.
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9.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8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本件之底價已包含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9694號鑑價報告中地上有經濟價值 之樹木列計在內)
11.
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應買,縱使 應買,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