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查封時,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門牌號碼壯圍鄉新社路56之
3.
56之5號建物基地, 及56之5號建物後方空地。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 請投標人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