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共有人羅濟明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之。
2.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標的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789及790地號鄰地,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若該建物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占用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 注意。
3.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 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