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標暫編第15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1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相鄰之337地號土地,就此部分 占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斟酌,並自負日後可能受訴或拆除之危險。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稱338地號上部分坐落有152建號建物, 部分為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152建號建物為鐵皮屋,目前係 債務人作為廠房及辦公室使用,拍定後均點交之。
7.
本標中天車4台包含有起重小車吊升結構(即小車架、小車移行機構、吊升結 構)、橋架、大車移行機構、桁架及軌道(即直行軌及橫行軌)。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 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