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76地號為共有人使用。 677地號為交通用地,現為道路使用。
2.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3.
本件拍賣之67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
4.
677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5.
本件676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 人自理,部分空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