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文秀坑街14號房屋為中心,148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170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之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 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