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4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及債務人使用,無分管。本件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