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13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部分空地;1 126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占用;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間隔一米巷道相鄰,形 狀均呈梯形,未面臨計畫道路,現況單面臨約2米現有巷道;另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 交。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5.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