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2地號土地上有數棟三合院建物。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7.
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8.
他項權利:無。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