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0建號建物大門之左側有增建鐵皮儲藏間,有獨立出入門,與主建物不相通,門前與主建物有搭一鐵皮雨遮,主建物門前有雨遮,四樓有增建,四樓前有平台,因無遮故地政人員認為非建物,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815建號;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1樓所有權為2分之1,2樓所有權為全部,3樓非其所有,4樓是神明廳,但已搬空,拍賣建物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4.
4樓的門因地震受損有更換過,主建物目前無發現漏水情形,門前雨遮有漏水情形,3樓疑似漏水,惟非債務人使用,故不太清楚,但因4樓有做PU防水,故應有漏水情形。
7.
4樓非債務人所有及使用,據債務人稱為其親人所有。
8.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本件僅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15.
99建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6.
本件建物之坐落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土地坐落之建物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暫編81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