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本件378地號土地坐落本件建物,部分為空地、鐵皮屋,682建號建物一樓右側木造鐵皮棚架、頂樓屋突有增建(暫編為1065建號建物)。第三人吳O鵬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無出租。另經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經現場調查建物有壁癌、滲水之情形。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建物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暫編第106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以土地及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慎評估。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9.
本件拍賣標的謄本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