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3讓37394

苗栗縣頭份市民族段45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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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3
保證金:
26.6
總坪數:
14.9
坪單價:
8.9萬/坪
持分地坪:
14.9 坪
總現值:
112.4 萬
拍後增值:
-2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段 457地號,面積 72.8 m2,持分 1/6,33 萬
(住宅區 )
2.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段 459地號,面積 247.7 m2,持分 3/20,10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1)
2.
114年2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57地號有建物占用;459地號有建物占用,其餘為雜木。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8.
本件拍賣之土地:
9.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1.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
12.
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 人。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段 457地號
72.8 m2 × (1/6) × 22,800 元 - 33 萬元
= -5.3萬元
2.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段 459地號
247.7 m2 × (3/20) × 22,800 元 - 100 萬元
= -1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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