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8.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暫編83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又該建物占用鄰地200地號
9.
二樓3.48平方公尺、三樓6.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38-1地號
10.
二樓0.91平方公尺、三樓2.1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2.
1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