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土地上為空地。
3.
債權人查報指稱:本件土地上為空地、部分道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查無租賃關係存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除現供道路使用及建物占用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0.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 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