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79地號土地上為祭祀用之鐵皮建物、雞舍 、雜木林;查封之81地號 土地上為雜木林;查封之80地號土地上為有數棟建物坐落(門牌:山下一街7鄰5
3.
578號)(566號為部分占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 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 行訴訟解決。
5.
81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 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80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 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 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 買。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9.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