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三筆土地均為道路。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