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建號建物現為三合院,部分土造,其 餘為磚造。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
3.
上開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 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之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