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87地號、792地號、815地號、3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793地號、824地號土地按現況點交。
2.
民國113年9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87地號土地係雙連安養院門口前之道路用地;792地號土地與793地號土地相連,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793地號土地係陽住幹7號電線桿前道路;815地號土地、824地號土地在陽住幹10號電線桿南方約197公尺、198公尺處,為雜木林;30地號土地在787地號土地前反光鏡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787地號、792地號、815地號、30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六、30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