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9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民國114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5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100號西邊45公尺處之雜木林;89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淡水區番社前1之5號、1之7號、1之10號、1之8號建物前方空地,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為1之8號建物鐵皮棚架占用;162地號、163地號土地分別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番社前1之6號建物西邊57公尺、西南西107公尺處之雜木林。89地號上鐵皮棚架物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據債權人陳報鐵皮棚架為番社前1之8號屋主搭建,作物係土地共有人種稙,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89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