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26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48號土地上有農作、門牌號碼下 山
4.
29-3號房屋占用,29-1號旁另有搭建鐵皮雨棚,另有一廢 棄紅磚房屋占用;148-3號土地有雜木林、墓地、私人道路、鐵皮屋;401-1號 土地為雜木林、墓地;417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以上實際範圍均須以實 測為準。上開農作、墓地及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5.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148地號上有登記建物建號芎林鄉下山段下山小段
9.
14號,另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 註記,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48-
11.
417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 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 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4.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15.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 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6.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7.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