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148地號土地部分為私人道路、部分為雜林,另有芎林鄉下山村下山
5.
29-3號房屋及無門牌房屋坐落其上,前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拍賣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拍賣148地號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 分割;已興建農舍。經查該農舍並非債務人所有、非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應注 意本件拍賣土地使用上之限制,拍定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12.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