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1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台蓄街25巷13號建物後方及延伸鐵皮屋部分占用,再往上有一三合院,因有柵欄阻擋無法前往(依地籍圖資查詢為同巷26號);沿25巷旁小路上有一間鐵皮倉庫,七間鐵皮雞舍(無門牌,其中有一間雞舍屋頂已塌,目前均無雞隻在內),據地政人員稱上方尚有四間建物,因無路可達,無法前往;另沿關埔路水車頭段97巷有一貨櫃(據鄰人稱為姓潘之人所有),有一白色網室,另有部分種植果樹,據地政人員稱上方尚有建物,因道路狹窄難以迴車(經查詢地籍圖資為門牌316號),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2.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法院得撤銷拍定。
13.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賣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者,則保留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