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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家人使用,有 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增建時,債務人之兄並在場稱, 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父母及其居住,債務人並未居住此地,且建物無出租出借情事。債務人之 父及兄並另具狀稱,拍賣之不動產雖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然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債務人之母,為 債務人私下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債務人之母全不知悉,其等居住於拍賣建物係 得到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之母之同意。又據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訪查 之結果,其回函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之父、母、兄居住,債務人並未居住該處,且已有一年 多未與家人聯絡。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成立之占有使用關係因對抵押權之行使有所影響,已依抵 押權人聲請依法除去,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 土地均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