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4.8.26現場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4號土地上有新埔鎮中 正路836號房屋占用。本件114.10.8再至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同前,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4.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