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733地號其上尚有坐落門牌
3.
410號房屋(現場無門牌)及其 後方鐵皮車庫等。另297建號據共有人徐春鋐表示一樓為其經營電器行使用,
4.
三 樓為徐0鋐以前居住,其於該處生病過世,現已無人居住使用,另於測量時觀察三樓 有漏水痕跡。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除本件拍賣之 建物外,其餘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297建號及暫編298建號部分拍 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有其於建物、地上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 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10.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 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 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 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 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 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 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13.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
14.
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