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733地號其上尚有坐落門牌
2.
410號房屋(現場無門牌)及其後方鐵 皮車庫等。另297建號據共有人徐春鋐表示一樓為其經營電器行使用,
3.
三樓為徐0鋐以前居 住,其於該處生病過世,現已無人居住使用,另於測量時觀察三樓有漏水痕跡。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 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 後297建號及暫編298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有其於建物、地上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外, 其餘按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 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6.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 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 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 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 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