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1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部分道路、 路。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編號
3.
4土地係拍賣債務人所 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6.
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六、本件拍賣之編號
7.
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 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 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