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688建號建物係位於「御上景」社區內。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 場,688建號建物按門鈴後無人回應,據社區管理員稱688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並有一 汽車停車位(編號:B4-
3.
及一機車停車位,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如社區管理員所述屬實,拍定後688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 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 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 明細表第六案)再提會討論案,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 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9.
208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10萬分之549部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10.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