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上有菜圃、瓜棚及工寮。本院復於114年10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 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廢棄空地,現場目視無建物, 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