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4.8.26現場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5號土地上有新埔鎮中 正路838號房屋占用。本件114.10.8再至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同前,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13.
依謄本之記載,土地上有165建號建物登記。